Page 9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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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5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
             三十日 )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 ( 或投保網頁 ) 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的利率計算 ( 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 。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
             契約效力停止。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
             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 ( 不得超過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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