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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
             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 ( 不得低於二年 ) ,申
             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之利
             息 ( 不得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 )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 ( 不得超過五日 ) 內要求要
             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 ( 不得低於十日 ) 內
             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
             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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