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955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7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或投保網頁) 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
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 ( 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 )
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第十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 百分之 ) 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
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滿○○歲 ( 不得低於十五足歲 ) 前,依前項計算之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自被保險人滿○○歲 ( 不得低於十五足歲 ) 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第一項計算歷年累計
之躉繳純保險費,並加計以各該保單年度宣告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