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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 ( 不得少於
五日 )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
利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
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
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
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
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利率 ( 不高於本保險單計
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 ,依據○○方式 ( 不高於年複利 ) 計算至被
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