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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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9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
             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申請
          第十五條之一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
             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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