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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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
             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 「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
             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
             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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