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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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條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
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
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0。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
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