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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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2-1  學校輔導組織編制與運作之相關法規摘要

                法規面向          法規名稱         條文編碼                            內容摘要                                      第二章

                                                      國民小學應設輔導處(室)或輔導教師。輔導處(室)置主任一
                                                      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
                                                      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學校輔導工作的組織架構及工作倫理
                                                      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及逐年增列;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另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
                                             第 9 條
                                                      處理及利用,學生心理測驗實施,輔導及諮商進行等事項。
                輔導組織
                  編制         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學校規模不同
                                                      而定。

                                                      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依學
                                            第 11 條
                                                      校規模增置。
                             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
                              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明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包含校長、主任、組長、教師、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第 3 條    輔導教師、幹事或助理員、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運動教練、
                           員員額編制準則                    人事及主計人員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
                             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明訂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聘任標準、編制員額及補助經費等。

                                            第 13 條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明訂輔導處(室)、輔導教師所應掌理事項。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
                                             第 6 條
                                                      三級輔導。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
                                                      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
                                             第 7 條
                                                      員落實其輔導職責;學校專責單位或人員遇明顯有輔導需求學生,
                                                      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或結合相關資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明訂其委員編制及
                 輔導組織        學生輔導法                    如下之工作任務。
                   運作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
                                             第 8 條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等。

                                                      明訂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主責與協助人員的分工
                                            第 12 條
                                                      與合作角色定位。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得召開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個案會議針對其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得邀請學校行
                              施行細則                    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
                                                      本人參與方案或計畫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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