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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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2-1 學校輔導組織編制與運作之相關法規摘要
法規面向 法規名稱 條文編碼 內容摘要 第二章
國民小學應設輔導處(室)或輔導教師。輔導處(室)置主任一
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
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學校輔導工作的組織架構及工作倫理
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及逐年增列;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另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
第 9 條
處理及利用,學生心理測驗實施,輔導及諮商進行等事項。
輔導組織
編制 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學校規模不同
而定。
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依學
第 11 條
校規模增置。
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 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
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明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包含校長、主任、組長、教師、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第 3 條 輔導教師、幹事或助理員、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運動教練、
員員額編制準則 人事及主計人員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
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明訂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聘任標準、編制員額及補助經費等。
第 13 條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明訂輔導處(室)、輔導教師所應掌理事項。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
第 6 條
三級輔導。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
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
第 7 條
員落實其輔導職責;學校專責單位或人員遇明顯有輔導需求學生,
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或結合相關資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明訂其委員編制及
輔導組織 學生輔導法 如下之工作任務。
運作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
第 8 條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等。
明訂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主責與協助人員的分工
第 12 條
與合作角色定位。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得召開
學生輔導法 第 7 條 個案會議針對其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得邀請學校行
施行細則 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
本人參與方案或計畫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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