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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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施行細

               則》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等規定,學校輔導組織編制人
               力配置的差異,會因不同的學校規模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12 班以下學校

               (一)行政組織


                    12 班以下學校,設教導、總務 2 處室,也有部分縣市另設輔導處(室)或學務處。教導
               處再分設教務(或教導)、學務(或訓導)2 組,其行政組織及各處室關係如圖 2-1 及圖 2-2 ,

               實線表示隸屬關係,虛線表示支援合作關係。


               (二)員額編制

                    1.  設置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 1 名,由教導主任綜理教訓輔業務。教導主任之下分設教務

                      (或教導)、學務(或訓導)2 組,各設置組長 1 名。

                    2. 12 班以下小校 120 年後才會每校設置 1 名專輔教師,目前則以 2 名兼輔教師行之;至

                      於國小 6 班以下之學校(含分校),如需由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得報

                      縣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校 長




                                教導處(主任)                                      總務處(主任)




                            教 務 組            學 務 組






                           導師及科任教師                          兼任輔導教師






                                                  學 生



                                圖 2-1  國民小學 12 班以下學校輔導行政組織架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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