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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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貳 空間規劃與管理
輔導處(室)是心靈滋養與療癒的溫馨場域,提供親師生進行討論、會談、諮詢、輔導諮 第二章
商與心理測驗實施等服務的專業空間。《學生輔導法》第 16 條明訂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
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
學校輔導工作組織運作
輔導處(室)可考量學校規模、經費資源、學生人數及其輔導需求等因素以進行輔導處(室)
的空間規劃與管理。
一、空間規劃與管理的原則
教育部於 91 年發布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敘明學校環境規劃需掌握教育目標、
確保使用者的安全與健康,並需兼顧無性別、族群、階級、宗教、政治黨派偏見等。另外,教
育部 105 年發布之《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明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
列規定。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
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 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示設備。
2. 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二、空間規劃與管理的實務
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輔導處(室)內部空間規劃應包含辦公室(含會客空間)、
心理測驗室、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室、會議室、資料及視聽器材陳列等功能;若條件允許,
學校得再增加討論區、觀察室、綜合活動領域輔導課程專科教室等空間。空間類別及設備器材
清單如電子書附錄 2-3 所示,實務操作請依各校需求或資源現況斟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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