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P. 262
貳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面向
一、三級輔導工作的績效評估
《學生輔導法》於第 6 條明確規範學校輔導工作應推展之三級輔導工作內容,故以三級
輔導工作之執行情形作為學校輔導工作之評估向度,有助於協助輔導人員檢視輔導工作是否
全面執行不偏頗,以及從中發掘亮點與需要改進之處。本參考手冊依據《學生輔導法》之三
級輔導工作內容,擬訂以下評估項目供參考(如表 9-3)。
表 9-3 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績效評估
三級輔導 條文規定 可評估項目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1. 生活輔導
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2. 學習輔導
發展性輔導
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學 3. 生涯輔導
生輔導法》第 6 條)。 4. 輔導工作計畫
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 1. 個別輔導方案或計畫
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 2. 諮詢
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 3. 個別諮商
介入性輔導
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 4. 小團體輔導
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 5. 轉介機制評估
管理及輔導(《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6. 個案管理及輔導
1. 與心理治療專業合作
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 2. 與社會工作專業合作
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 3. 與家庭輔導專業合作
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 4. 與職能治療專業合作
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 5. 與法律服務專業合作
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6. 與精神醫療專業合作
7. 與其他專業服務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
處遇性輔導
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
針對有特別輔導需求學生,
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
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生輔
導法》第 7 條)。
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 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合作
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 2. 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合作
(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學 3. 與家庭教育中心合作
生輔導法》第 7 條)。 4. 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 1. 校長領導
導之責任(《學生輔導法》第 7 條)。 2. 全體教師推動輔導
整合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
三級輔導 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 1. 團隊合作與分工
2. 輔導課程或活動實施
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生輔
3. 彈性時間實施
導法》第 7 條)。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