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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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面向

               一、三級輔導工作的績效評估

                    《學生輔導法》於第 6 條明確規範學校輔導工作應推展之三級輔導工作內容,故以三級

               輔導工作之執行情形作為學校輔導工作之評估向度,有助於協助輔導人員檢視輔導工作是否

               全面執行不偏頗,以及從中發掘亮點與需要改進之處。本參考手冊依據《學生輔導法》之三
               級輔導工作內容,擬訂以下評估項目供參考(如表 9-3)。

                                            表 9-3  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績效評估

                  三級輔導                           條文規定                                 可評估項目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1. 生活輔導
                              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2. 學習輔導
                 發展性輔導
                              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學                           3. 生涯輔導
                              生輔導法》第 6 條)。                                    4. 輔導工作計畫
                              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                             1. 個別輔導方案或計畫
                              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                            2. 諮詢
                              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                            3. 個別諮商
                 介入性輔導
                              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                            4. 小團體輔導
                              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                            5. 轉介機制評估
                              管理及輔導(《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6. 個案管理及輔導
                                                                              1. 與心理治療專業合作
                              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                            2. 與社會工作專業合作
                              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                            3. 與家庭輔導專業合作
                              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                            4. 與職能治療專業合作
                              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                            5. 與法律服務專業合作
                              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6. 與精神醫療專業合作
                                                                              7. 與其他專業服務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
                 處遇性輔導
                              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
                                                                              針對有特別輔導需求學生,
                              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
                                                                              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生輔
                              導法》第 7 條)。
                              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1. 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合作
                              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                            2. 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合作
                              (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學                          3. 與家庭教育中心合作
                              生輔導法》第 7 條)。                                    4. 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                            1. 校長領導
                              導之責任(《學生輔導法》第 7 條)。                             2. 全體教師推動輔導
                    整合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
                  三級輔導        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                            1. 團隊合作與分工
                                                                              2. 輔導課程或活動實施
                              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生輔
                                                                              3. 彈性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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