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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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人員之工作績效評估

                    針對輔導人員的工作檢核面向,則以組織執掌與任務分工為其檢核基礎。部分縣市或學校

               已建立相關檢核指標可參考使用,惟建議評估時須考量質量並重之原則,方能展現輔導績效的

               特色。有關個案處理的評估標準於本手冊第六章中有更詳細之說明。再者,檢核結果可以反饋

               學校輔導工作有待強化的部分,如:較多個案屬於某種特定類型,即反應出此類問題之輔導需
               求較高,輔導人員可建議學校於輔導工作計畫中增列該相關主題的發展性輔導活動等。


               四、建議評估項目

                    以下就學校輔導人員的「專業展現」、「督導進修」與「行政參與」等三個向度提供評

               估建議,惟實際上仍需以各校合作分工模式作為檢核依歸。


               (一)專業展現

                      1.個別諮商與個案管理:包括開/結案個案人數、個案服務總量、撰寫輔導紀錄、擬

                        定個案輔導計畫及策略、追蹤與評估個案輔導成效、統計及分析個案狀況等。

                      2.心理測驗與評估:實施個別或團體心理測驗、進行心理評估及個案概念化。


                      3.個案研究:參與個案研討會、參與個案會議。

                      4.危機處理:協助校內危機事件之心理輔導、規畫及實施班級輔導方案或課程。


                      5.小團體輔導:規劃設計團體方案、執行團體方案、彙整方案成果。

                      6.諮詢服務:提供親師生相關輔導諮詢服務與合作、視個案需要進行家庭訪問、提供

                        或轉介相關社會資源、整理諮詢服務紀錄暨服務時數統計表。

               (二)督導進修


                      1.接受個別或團體之專業督導。

                      2.規劃或參與專業進修與研習。


                      3.每年達成至少 18小時在職進修時數規定。

               (三)行政參與

                      1.參與規劃、討論、推動、檢討全校性輔導工作。


                      2.視需要參加輔導及相關會議(如:獎懲委員會、成績審查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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