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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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學校輔導工作的績效評估與評鑑




                壹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


                    輔導工作推動成效的關鍵,在於輔導人員的專業知能可否滿足學生輔導工作所需,同時

               也能將輔導工作成效,適切的展現給內、外部重要關係人知悉,以獲得其理解及支持,並成

               為輔導工作推動之關鍵助力。以下將整理與高中輔導工作進行自我評鑑與績效評估相關之法
               規,如表 9-1 所示。


                                       表 9-1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相關法規一覽表


                    對象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一項)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
                               《學生輔導法》           第 18 條
                                                          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

                                                          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

                                                          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
                    學校                                    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

                                                          規定,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等
                                                 第 11 條   (第二項)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
                                  教育法》
                                                          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

                                                          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                    學校評鑑類別評鑑項目中之校務評鑑,需有針對
                                                 第 5 條
                                 評鑑辦法》                    「學務輔導」項目之評鑑。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
                 輔導教師與
                               《學生輔導法》           第 15 條   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
                專業輔導人員
                                                          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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