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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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學校輔導工作的績效評估與評鑑
壹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
輔導工作推動成效的關鍵,在於輔導人員的專業知能可否滿足學生輔導工作所需,同時
也能將輔導工作成效,適切的展現給內、外部重要關係人知悉,以獲得其理解及支持,並成
為輔導工作推動之關鍵助力。以下將整理與高中輔導工作進行自我評鑑與績效評估相關之法
規,如表 9-1 所示。
表 9-1 學校輔導工作績效評估相關法規一覽表
對象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一項)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
《學生輔導法》 第 18 條
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
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
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
學校 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
規定,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等
第 11 條 (第二項)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
教育法》
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
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
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 學校評鑑類別評鑑項目中之校務評鑑,需有針對
第 5 條
評鑑辦法》 「學務輔導」項目之評鑑。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
輔導教師與
《學生輔導法》 第 15 條 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
專業輔導人員
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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