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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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高中輔導工作人力


               一、高中輔導工作人力法規

                    學校輔導人力的定義,可分廣義及狹義,廣義之定義如《教師法》(103 年 6 月 18 日修

               正公布)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述:「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

               健全人格之義務」,故全體教師為廣義之學校輔導人員,負有發展性輔導之任務,以建構安全、
               尊重多元和正向支持的友善校園。狹義之學校輔導人員則包括輔導主任、組長、專任輔導教

               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等。有關高中輔導人力之設置,分別規定於教育部之《學生輔導法》、《學

               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及各縣市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等。概述相關規定之重

               點如下:


               (一)輔導處(室)置主任 1 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亦即高中輔導主任之員額

                      內含於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當中。

               (二)輔導處(室)得設組,多數設置輔導組或資料組,少數縣市另案增設特教組,有些縣

                      市之組織規程準則明確規定在多少班級數時,輔導處(室)應設組。

               (三)輔導處(室)的專業人員包括專任輔導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專任輔導教師應有中等

                      學校輔導(活動)科教師證書或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教師證書,專業輔導人員則應有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

                    推動輔導工作需結合全校之力,而於行政組織中,設有輔導處(室)專責推展輔導工作,

               處室得下設輔導組、資料組等,加上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分工合作,共同推展輔

               導工作。更完整或更新的法規內容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等資料庫查詢,實際編制仍以教
               育部或各縣市政府規範為準,並參酌學校需求於法規許可範圍內微調。


                    輔導人員的質與量,攸關學校輔導工作的效能與品質。充足的人力有助於輔導工作之推

               動,良好的專業水準能使輔導工作落實。自 106 年起,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各校之專
               任輔導教師員額將陸續調整至每 12 班即設置 1 人。再者,總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之學校,應置

               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或社工師)1 人,專業輔導人員實際服務模式,各縣市有不同的工作原

               則與規畫。此外,106 年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針對偏鄉地區的師資聘用可依

               照學校需求而有不同安排,建議可納入縣市或學校之整體規畫考慮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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