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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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任。因此,與專業人員發展有關之法規的頒布或修訂也與大專輔導工作之發展息息相關。86 年
4 月 2 日《社會工作師法》的制定,明訂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以
執業,以及 90 年 10 月 21 日《心理師法》的公布實施,諮商心理師與臨床心理師為法定的專 第一章
業技術人員,欲從事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者,需具備有專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這兩項法規的
公布實施也影響專業輔導人員在大專校院輔導工作的角色與任務,以及專業間如何互補與合作。
緒論
《學生輔導法》第3條對專業輔導人員之界定係指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
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各大專校院可在三者之間聘任
適合之人選;此法規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大專校院諮商輔導單位的人力結構,使非屬《學生輔
導法》專業輔導人員定義之人員較為減少。
四、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及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之設置
教育部於 94 年 4 月 18 日以臺訓(一)字第 1000181294C 號令發布《大專校院學生事務
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及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實施要點》,特設置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
絡中心及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強化全國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功能,並將全國大專校院的學
生諮商或輔導中心劃分為四區的輔諮中心,負責規劃區內各校輔導工作之整體配合事項 , 並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修訂之,旨在強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提升服務
品質,以全方面協助學校處理學務及輔導問題,增進大專青年身心之健全發展。71 年教育部
委託設立之「學校青年輔導諮商中心」應即為四區輔諮中心之前身;教育部 94 年頒布之要點
則將學務處亦一併涵蓋其中。
五、充實專業輔導人力、建立完善機制
教育部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53030B 號令發布《教育部補助大
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旨為補助大專校院聘用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力,以完備學校三
級輔導體制,其後並陸續修訂之,以充實大專校院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力之運用,建立周延完善
的學生三級輔導機制。也就是教育部持續透過政策推動,引導學校朝向符合法規對人力之規範。
六、《學生輔導法》健全大專校院輔導工作體系
回顧大專校院輔導工作之歷史,可發現大專校院輔導工作在這數十年的轉變與發展,包含
輔導人力增置、輔導業務多元及輔導資訊化等。尤其在輔導人力增加的方面,《學生輔導法》
明訂學生輔導需有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並明訂各級學校的學生輔導工作組織、工作內涵與人
力編制、健全學生輔導工作制度與體系,對於學生輔導工作的內涵、架構、任務及人力編制,
提供明確的法源基礎,也為輔導工作提供前瞻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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