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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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商專業倫理的理解、甚或是真實生活中的人際關係模式等等。此外,也需要與受輔學生共
同討論在沒有錄音或錄影的情況下,如何專注投入諮商、善用晤談時段、探索個人的問題、以
及處理與專業輔導人員的關係等議題。
三、調閱諮商紀錄
一般來說,保存在諮商輔導中心(組)內的各種形式諮商紀錄,必須依照法規妥善製作、
撰寫、運用與保存,能夠接觸與調閱諮商紀錄的人員包括諮商輔導主任(組長)、外聘或內聘的
專業督導、接案專業輔導人員、個案管理者、以及負責調檔與歸檔的行政人員。其他想要來調閱
諮商紀錄的人員,都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處理,才能決定是否可以調閱,這些相關人員包括:
(一)若是受輔學生本人的要求,接案專業輔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需要先了解其目的與用途,
並請受輔學生依據相關程序簽具申請單,待完成行政簽核程序後,在諮商輔導中心(組)
晤談室內,由接案專業輔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陪同閱讀,討論相關問題,妥善回收諮商
紀錄;當受輔學生要求拍照,應了解原因並妥適處理。事後,也要將這項申請撰寫在諮
商紀錄中。
(二)若是受輔學生已經年滿 20 歲,受輔學生之父母、配偶、子女等親屬要求,接案專業輔
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需要先了解其目的與用途,再依據專業判斷決定,並妥善說明法律
對諮商輔導中心(組)在專業保密上的要求。
(三)若是受輔學生尚未年滿 20 歲,僅限於受輔學生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調閱諮商
紀錄之要求,接案專業輔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需要先了解其目的與用途,妥善說明法律
對諮商輔導中心(組)在專業保密上的要求,以及專業保密在達成有效諮商與心理治療
的核心要素,與受輔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討論其他可以直接與受輔學生溝通或了解其
內心世界的作為。若是受輔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堅持要調閱諮商紀錄,可以要求受輔
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待專業輔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與受輔學生說明之後,依據相關
程序簽具申請單(請參閱附錄 7-6),簽署放棄保密的書面切結,待完成行政簽核程序
後,在諮商輔導中心(組)晤談室內,由接案專業輔導人員或個案管理者陪同受輔學生、
受輔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三方同時閱讀,討論相關問題,妥善回收諮商紀錄,除非必
要,最好婉拒受輔學生、受輔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拍照的要求。事後,也要將這項申
請撰寫在諮商紀錄中。
事實上,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經輔導專業判斷,可提供學生輔導相關資料之依據為: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
法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2 項;不適合提供學生輔相關資料之依據為:《教師法》第 31
條第 6 款、《教師法》第 32 條第 8 款、《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 款、《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
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1 項;專業輔導人員宜依個案情況,依法判斷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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