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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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負責或協助通報過程的之相關輔導人員都應有對通報內容遵守保密的義務責任。專業輔導人
員也應留意進行通報後,相關人員的介入對受輔學生可能造成的影響。若該通報必須讓受輔學
生的監護人知悉,也應針對就「人」(讓哪些人知道)、「事」(事件內容揭露的程度)、「時」
(什麼時間點說)、「地」(什麼場合)等主題,明確具體與受輔學生討論,澄清其疑慮和擔心,
專業輔導人員也可以藉由角色扮演的方式模擬,以減少受輔學生的壓力。
建議積極的做法是專業輔導人員在學生進入諮商的初談過程,進行知情同意的說明時,即
對需進行法定通報的各類事件加以簡要說明,並在同意書上清楚載明。另外,校內與學生關係
密切的輔導人員,包括導師、系秘書、系教官等,也應了解法定通報相關規定,才能發揮系統
合作的效益。為提升各校權責人員在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的正確性與即時性,避免因漏報、未
報或延遲通報而受罰,教育部已依第七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0 日第 4 次會議
決議並函文(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 1060014333 號)至各校指示,「各級學校之通報
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訓練。」目前各校對於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
的權責人員若尚未配合教育部指示調整,專業輔導人員仍應清楚自己校內的權責分工方式,即
使非由專業輔導人員通報,專業輔導人員也應了解通報過程所需資訊,以提供即時正確的訊息
給通報者,避免因為資訊的收集而延遲通報時效性。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針對通報義務定有罰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
第 21 條規定,未於知悉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者,處
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
員,應依法告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規定,違反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知悉疑似家庭
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專業輔導人員依法配合法定通報過程,往往面臨兩難的困境,一為學生或家長的立場與需
求,一則是逾期或未通報的罰則。專業輔導人員應以受輔學生最大的福祉與權益為考量,而不
只是依法行事而已,尤其在通報內容上可考慮並尊重學生意願,避免過於陳述細節;當面臨困
境時,建議及時尋求專業督導或同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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