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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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侮辱」,是指不具評論
性質的謾罵,讓人覺得受侮辱。值得注意的是,構成侮辱與誹謗的要件,主要是看指摘或傳述
內容會否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和社會評價。因此,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 1430 號判決、台中地
院 106 年易字 1308 號判決,皆將罵人娘娘腔之行為人判定有公然侮辱、誹謗罪。
三、網路使用的注意事項
在網路討論區、文章留言板或社群網站漫罵或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亦有構成誹
謗罪之可能,不因「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因為,網路上使用的代號、暱稱或 ID 都視為
行為人之代表,均受法律限制。另外,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布
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此外,在網路上流傳者,無論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
謗罪。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可在知悉六個月
內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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