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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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

               或專業團體代表擔任委員。本會委員特別規範專家學者當中「應」有精神科醫生參與,學校行
               政人員中「應」包括輔導主任,而教師代表中則「應」有輔導教師。此會特設計具不同身分者                                                             第三章

               為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專家、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專業輔導人員以及專業機構代表等,
               以廣納各方意見、協助主管機關規劃學生輔導計畫與政策。另外,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8 條,
                                                                                                                       大專校院輔導工作的人力與軟硬體資源
               專科以上學校「得」設置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在尊重大學自治精神的前提下,仍建議各校設
               置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為宜,以利研商並統整學生輔導資源。





                                                          專人










                                                      組織與人力




                                     專責                                       專業








                                  圖 3-2 《學生輔導法》針對組織與人力的三大核心精神



                    《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皆規範應設置專責單位,由專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專科以

               上學校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且需依照學生人數增置專業輔導人員,並以每滿 1,200 人置專業
               輔導人員 1 人為原則,未滿 1,200 人而餘數達 600 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 1 人。

               學生人數與專業輔導人員配置之員額對照,如表3-1,以區間〔如2-3人代表可增置1人之彈性〕
               呈現之。綜上所述,「專責」、「專人」與「專業」是《學生輔導法》對學校輔導組織與人力

               規劃的核心精神,如圖 3-2 所示。
                    《學生輔導法》所規範之專業輔導人力,指的是具證照的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以及社會

               工作師,且分為專任及兼任兩種。原則上,以聘任專任為原則,但若學校應置之專業輔導人員未
               達 3 人者,應以專任為之;應置專業輔導人員人數達 3 人以上者,其中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兼任專

               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所累計之時數折抵計算;1 年累計達 576 小時,得
               折抵為 1 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此彈性規定,提供了各校配置專業人力的自主性與規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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