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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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97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
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