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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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95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
             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
             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
             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
             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 醫師指示用藥。
               二、 血液 ( 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 。
               三、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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