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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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日間留院診
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費用金額給付,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
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改以日額
方式 ( 日額之計算標準由保險公司定之 ) 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
日數以○○日為限。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
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
超過本契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
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
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
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
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
核算給付金額。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
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 ( 不得低於 65% ) 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
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
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