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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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實支實付型)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
                  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
                  過 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過 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次或少於
                    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次且
                    持續 60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 7.20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公分以上 )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公克以上 ) 。
                  c. 骨盆變形、狹窄 ( 骨盆內口 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
                    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公克以上 )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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