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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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99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
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 b )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
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 c )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契約有效期間
※ 保證續保適用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非保證續保適用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或投保網頁) 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