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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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01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 )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日 ( 不得少於五日 )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七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 醫療費用收據。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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