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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
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
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
契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日為限。
※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日間留院方式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
間留院日數,每日依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
高給付日數以○○日為限,不適用第二項之約定。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
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