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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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實支實付型)


          時效
          第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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