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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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07


          契約有效期間
            ※ 保證續保適用
          第八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不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
             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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