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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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09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時效
第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