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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
             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日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日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日 ( 不得少於五日 )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三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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