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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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11


                         2. 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 1 )  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
                              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
                              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 2 )  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
                              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
                              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
                              戶選擇新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
                              給保戶。
                           ( 3 )  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
                              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舊費率或新條款、
                              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
                              率則應補期間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
                              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 ( 係指於實施日
                              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 ) 轉換。
                四、 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五、 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 97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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