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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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11
2. 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 1 ) 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
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
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 2 ) 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
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
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
戶選擇新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
給保戶。
( 3 ) 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
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舊費率或新條款、
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
率則應補期間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
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 ( 係指於實施日
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 ) 轉換。
四、 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五、 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 97年 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