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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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釋令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實

          施配套措施                 ( 96.11.1 )


                 中華民國 96.1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字第 09602524430號函

          主旨: 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乙案,修正如附件
                ( 略)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 依 據 本 會 保 險 局 案 陳  貴 公 會 96年 9月 28日 壽 會 本 字 第
                     96093098號 函、96年 7月 27日壽會文字第 96072292號 函、96
                     年 6月 14日壽會文字第 96061777號 函、95年 10月 14日壽會
                     文字第 95102992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第 865次會議
                     決議辦理。
                二、 貴公會 96年 9月 28日壽會本字第 96093098號函所報有關「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
                     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乙案,除新送審之保險商品應自文到之日起按
                     前揭示範條款送審外,餘同意依 貴公會之建議辦理。


          附件: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 實施配套措施說明
                一、 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
                     示範條款修正送審與銷售。
                二、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 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 1 )  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
                              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商品,應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 2 )  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
                              覽表等公告保戶其採行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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