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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釋令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實
施配套措施 ( 96.11.1 )
中華民國 96.1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字第 09602524430號函
主旨: 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乙案,修正如附件
( 略)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 依 據 本 會 保 險 局 案 陳 貴 公 會 96年 9月 28日 壽 會 本 字 第
96093098號 函、96年 7月 27日壽會文字第 96072292號 函、96
年 6月 14日壽會文字第 96061777號 函、95年 10月 14日壽會
文字第 95102992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第 865次會議
決議辦理。
二、 貴公會 96年 9月 28日壽會本字第 96093098號函所報有關「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 」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
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乙案,除新送審之保險商品應自文到之日起按
前揭示範條款送審外,餘同意依 貴公會之建議辦理。
附件: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日額型 ) 實施配套措施說明
一、 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
示範條款修正送審與銷售。
二、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 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 1 ) 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
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商品,應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 2 ) 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
覽表等公告保戶其採行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