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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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13
( 二 ) 其他配套措施:
1.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 救護車保險金 ) 」及「急診保險
「
金」設計原則:
( 1 ) 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是否
涵蓋。
( 2 ) 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 ( 實支實付
型、日額型均適用 ) 。
2. 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 ( 排除日間住院
者 ) 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或刪除「緊急醫療運送保
險金 ( 救護車保險金 ) 」及「急診保險金」,且未變更保險
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 184點規定之適用。
3. 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
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4. 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
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
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續保當時對一般新契
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
人有不公平待遇。
三、 有關實支實付型第 7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中所謂「程
度相當」之認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貴公會所報建議僅屬
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標準及具體執行作法,請貴
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或研提其他建
議方案,並於文到 1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