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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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13


                     ( 二 )  其他配套措施:
                         1.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 救護車保險金 ) 」及「急診保險
                          「
                           金」設計原則:
                           ( 1 )  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是否
                              涵蓋。
                           ( 2 )  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 ( 實支實付
                              型、日額型均適用 ) 。
                         2. 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 ( 排除日間住院
                           者 ) 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或刪除「緊急醫療運送保
                           險金 ( 救護車保險金 ) 」及「急診保險金」,且未變更保險
                           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 184點規定之適用。
                         3. 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
                           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4. 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
                           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
                           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續保當時對一般新契
                           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
                           人有不公平待遇。
                三、 有關實支實付型第 7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中所謂「程
                     度相當」之認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貴公會所報建議僅屬
                     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標準及具體執行作法,請貴
                     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行研議相關執行細節或研提其他建
                     議方案,並於文到 1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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