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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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傳統型、含保
證給付 )
1. 中華民國 86.6.30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 86.7.1起實施
2. 中華民國 87.8.15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24410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 87.9.1起實施
3. 中華民國 94.6.2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條
4. 中華民國 94.11.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號函修正發布第 9、10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4、10、11、13條條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 「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
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 「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
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