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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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傳統型、含保

          證給付 )


                 1. 中華民國 86.6.30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 86.7.1起實施
                 2. 中華民國 87.8.15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2441034號函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 87.9.1起實施
                 3. 中華民國 94.6.2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條
                 4. 中華民國 94.11.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號函修正發布第 9、10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4、10、11、13條條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 「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
             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
             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 「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
             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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