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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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53


       年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
          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 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個人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帳
          戶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約定辦理。
       帳戶借款、帳戶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二十一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自費帳戶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其自費帳戶價值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自費帳戶
          價值且其已歸帳戶及未歸帳戶價值皆為零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該被
          保險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該被保險人
          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返還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停止後,得在停效日起
          ○○年內 ( 不得低於二年 ) ,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屆期
          仍未申請復效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被保險人清償自費帳戶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被保險人清償自費帳戶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
          自費帳戶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公司不受理申請公共帳戶、未歸帳戶及已歸帳戶之帳戶借款;被保險人
          於年金給付期間亦不得申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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