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082
1054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歲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無效,本
公司應將由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無息退還予
要保人,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無息退還予各該被保險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辦理自費帳戶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年金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
身故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身
故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