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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保險金分期給付( 定額給付型) 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五、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
六、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
分期定額給付保險金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
畢為止之期間。
七、 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
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的餘額及利息。給付每
○( 月、季、半年、年) 應給付金額後,分期定額保險金之餘額將
依本公司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計算利息。利息之計算適用各分
期定額給付年度首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宣告利率,同一分期定額
給付年度以單利、每一年度末未分配之利息滾入本金複利計算。
八、 分期定額保險金: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
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分期定額保險金
每○ ( 月、季、半年、年 ) 最低為○○元,最高為○○元。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第三條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 ( 月、 季、 半 年、
年 ) ○ ( 初、末 ) 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
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
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
行終止。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四條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
本批註條款。
計算分期定額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
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