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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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17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五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
金及利息一次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
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
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六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
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其法定繼承人
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額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
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
領文件後○○日 ( 不得高於十五日 ) 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 含 ) 以
後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