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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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97
二、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
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
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
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
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十四條 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
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
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第五章 理賠事項
第十五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 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得確定賠償責任之
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賠償之;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賠償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
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
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
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