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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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 事故發生制適用)
第三章 承保及不保事項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內】,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
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
二、 .....
第四條 除外責任 ( 一 )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
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
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
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
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
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
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
車輛所致者。
九、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
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
人所有者,均同:
( 一 )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
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
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