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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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
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十四、 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
十五、 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
修理前勘估之約定。
十六、 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
之文件。
十七、 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
十八、 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
十九、 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
給付請求權之約定。
二十、 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
二十一、 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
二十二、 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
仲裁或評議之權利。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 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
二、 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 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四、 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 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