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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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95
( 三 )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
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
料之處理。
第五條 除外責任 ( 二 )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
之間接損失。
二、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
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
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
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
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
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第四章 一般事項
第六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
本保險契約。
第七條 保險費之計收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者,以一年為期計收保險費。
保險期間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