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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 103.8.1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103 ) 產火字第 032號函
訂定全文 4條
中華民國 103.7.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56690號函核定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以下簡稱
主保險契約 ) 後,加保○○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
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
影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逐年辦理續保。
第二條 續保約定
經本公司依約定方式通知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
之期限內繳交續保保險費,本公司應製發續保年度之保險單及保險費收
據,作為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續保約定之憑證。
第三條 續保約定之終止
要保人於加保本附加條款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終止續保之
約定。本公司於接獲終止通知後,不再辦理次年度主保險契約之續保。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
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相關條款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