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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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99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
1. 中華民國 100.6.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5611
號公告訂定;並自 100.9.1生效
2. 中華民國 107.12.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1號公
告修正發布,並自 108.4.1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
二、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
三、 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
之年月日。
四、 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
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
五、 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
與其他約定文件。
六、 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
七、 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
之限制。
八、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
九、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
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
十、 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
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
十一、 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
十二、 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
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