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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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93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 ( 事故發生制適用 )
1. 中華民國 95.7.1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70630
號函洽悉
2. 中華民國 104.11.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400108100號函
洽悉修正第 6條條文
第一章 契約之構成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
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章 定義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
個人體傷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前述所稱體傷含死亡。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
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
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 本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指本保險契約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
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五、 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時,進行
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