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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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03
壹、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
文件,均係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險種類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 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 車體損失保險 ( 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 :
1. 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2. 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3. 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三、 竊盜損失保險。
第三條 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汽車,並包括原
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前項所指零件、配件之規格,而未經聲明並經本
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僅依變更前之規格賠付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加裝第一項所指零件、配件以外之零
件、配件,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汽車附掛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
車或半拖車,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 附掛於被保險汽車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
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於發生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
之賠償責任時,視為同一被保險汽車。
二、 於發生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 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 ) 或汽車竊盜損
失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除經特別聲明並加保者外,被
保險汽車不包括附掛之其他汽車、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