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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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05


                   短期費率表如下: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 )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第七條 全損後保險費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
             後,本保險契約自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之翌日起終止。
             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有賠付之附加保險或附加
             條款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他未賠付之險種、其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
             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被保險汽車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致完全滅失,其未滿期保險費按
             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八條 暫停使用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無論任何原因暫停使用,要保人不得申請減
             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第九條 不保事項 ( 一 )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
             之責: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 ( 不論宣戰與
                   否 ) 、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
                   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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