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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
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 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
之使用所致。
五、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 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
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 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第十條 不保事項 ( 二 )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
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 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
測驗速度所致。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第十一條 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之移轉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
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本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
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
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
第十二條 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與費用償還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
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減輕損失或避免損失之擴大。倘因被保險人未採
取前述之必要行為,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本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
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
償還;其被保險人無肇事責任者亦同,且無須扣除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亦不影響無賠款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