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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十九條 適用範圍
             本共同條款適用於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 包括甲
             式、乙式及丙式 )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及其他上開保險之附加保險及附加
             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
             契約無效。
             本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本保險契約無
             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
             發生者,本公司不受契約之拘束;僅本公司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
             受契約之拘束。
             本保險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
             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本公司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
                   利者。
               三、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本
             公司之總公司或台灣 ( 台北 ) 分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
             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適用區域
             本保險契約之適用範圍,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
             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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