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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四條 賠款紀錄計算原則
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予以擬定或調整;賠款紀錄
係以被保險人前一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為計算。
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
錄計算。
前項閉鎖期係指到期日前三個月內之期間。
第五條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
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
賠償責任。
三、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
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
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
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 ( 包括代客停車 ) 、加油站、
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
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六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
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